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附属物等(以下简称“房产”),暂不适用于为职工提供基本住所和解决住房困难的单位房产、居住性政府直管公房、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房产。本细则所称“门面房”是指位于道路一侧的临街底层独立门面房屋,包括涵盖底层房间的成套房屋。
第三条县国资办负责房产出租的审批、监督、指导及门面房的集中管理;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房产使用的统筹安排,配合县国资办做好房产出租监督管理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房产的招租服务和出租监督;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房产出租单位负责实施房产出租、租金收交及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出租审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必须事先报经县国资办审批,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阳光招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情况特殊的报经批准后,由房产出租单位按照“信息公开、集体研究、纪检监督”的原则自行组织招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交易、签约、备案。出租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出租方式、租期、起始价(底价)和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内容;
(二)《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1);
(三)拟出租房产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房统一移交县国资办集中管理,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出租、统一管理”,原则上一律对外出租,特殊用途确需使用的,经批准方可另作他用。产权不宜转移登记的门面房,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资产使用单位与县国资办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招租程序
第七条 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的,在出租前或到期之前的3个月制定招租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纸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首次发布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的,发布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租底价通过调查同类地段房产租赁市场行情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建议价后合理确定。公开招租过程中若设有拍租保留价的,由县国资办、机关事务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
第九条 对于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应以原租赁底价再次实施公开招租;仍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降低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一般控制在原招租底价的10%以内(含10%),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20%(含20%);继续未成交(流拍)的,在未成交(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允许以不低于最后一次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底价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期届满经县国资办批准方可续租,续租时间最高不得超过2年。续租的第1年租金在上轮租期最后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10%(含10%)以上,续租的第2年租金按此比例递增。房产出租单位在原租期届满3个月前,须将承租方的续租申请和相关资料报县国资办审批,经批准同意续租的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招租完成后,统一使用《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由县国资办提供范本)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并于招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及《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附件2)报县国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出租管理
第十二条 房产出租单位应及时制止转租行为,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承租方租赁期内有拖欠租金行为的,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租,其所租用的房产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收回,并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招租。租赁期满后,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十三条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出租房产,房产出租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招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在房产租赁期内,因政策调整、房屋拆迁等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房产出租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根据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同时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给承租方。
第十五条 原赁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房产,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行政事业单位应书面报告本年度国有房产租赁及闲置情况,并填写《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情况表》(附件3)上报县国资办。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依法纳税,统一使用浙江省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公开对外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净额上缴;其余各期租金按合同约定日期收取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
第十九条 房产租赁收入的分配,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房产所属单位的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租金净收入的30%用于房屋日常维护、修缮等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国资办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的,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纠正,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招)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招)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出租以及国有房产、土地出借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此前我县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申报
审批表
2.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结果
备案表
3.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情况表
附件1
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 (出借) 单位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签章) |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 |||||||||
拟出租 (出借) 国有资产 情况 | 物业名称 | 房屋坐落 及面积 | 拟出租 (出借) 面积 | 拟出租 (出借) 用途 | 账面 价值 | 权属 状况 | 拟出租(出借)形式 | 预估 年租金 | 拟出租(出借)期限 | 备注 (原租金) |
拟出租 (出借) 理由及 说明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国资部门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出租(出借)单位、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资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2.物业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附属物及土地等。
3.权属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附件2
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
金额单位:元
出租(出借) 单位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签章) |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及联系号码 | ||||||||
出租(出借)房产情况 | |||||||||
物业名称 | 房屋坐落及面积 | 出租(出借) 面积 | 期限 | 租金(借息) | 租(借)方单位名称 | 租(借)方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
情况说明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国资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出租(出借)单位、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资部门各执一份。资产情况可另增附页。
附件3
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元
房屋资产 座落位置 | 建筑 面积 | 土地 性质 | 土地 证号 | 房产证号 | 资产管理情况 | 用途 | 出租 方式 | 年租金 | 租期起止日期 | 租金收取情况 | 租金收取方式 | 租金上缴情况 | 租户 | 备注 | ||||||||||
土地资产 座落位置 | 土地 面积 | 土地 性质 | 土地 证号 | 资产管理 情况 | 用途 | 出租 方式 | 年租金 | 租期起止日期 | 租金收取情况 | 租金收取方式 | 租金上缴情况 | 租户 | 备注 | |||||||||||
对外投资 | 投资额 | 股份比例 | 股东单位 | 本年度收益 | 收益管理情况 | 初始投资物 | 初始投资物评估值 | 备 注 | ||||||||||||||||
填报说明:1.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2.土地性质:分为工业、商业、住宅、仓储、机关团体等。3.用途:分为自用、出租、闲置。4.租金收取情况:有无收取情况填列有、无。5.租金收取方式:按多少时间收取一次租金。6.租金上缴情况:是否上缴财政专户,填列是、否。7.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已入账,填列是、否。8.收益管理情况:是否纳入财政管理,填列是、否。9.出租方式:分为拍租、招标、协议出租等。10.土地面积:亩。11.如同一幢办公楼或商业用房分割出租,以租户和建筑面积分割,如自用一幢办公楼以建筑面积和用途分割。12.土地资产如分割出租按房屋分割出租办法处置。13.初始投资物: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14.备注: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