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玉环县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玉县委办[2014]85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农产权办〔2015〕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2、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 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对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进县级机构的农村产权交易。乡镇(街道)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中心等平台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的发布;
3、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4、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及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5、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农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特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金融办、县公管办等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2、制订相关农村产权项目交易细则;
3、审核进县级机构交易项目的进场资格,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4、受理交易各方投诉,办理农村产权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5、做好全县相关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办公室根据职责,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相关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2、审核进本级机构交易项目的进场资格,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受理交易各方投诉,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4、做好本辖区相关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5、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7、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8、农产品期权;
9、农业类知识产权;
10、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的规模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制定。
转让方可以选择进入县或乡镇(街道)交易机构交易。进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一般要具有在全县范围组织交易的需要和条件,一般要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
1、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2、资产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3、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根据需要和条件,对大宗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转让方也可以选择进入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受理申请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相关原件资料:
1、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主体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5、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介绍;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7、涉及集体产权转让的,须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决议。有评估报告的,提交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其统一组织协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交易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交易机构将不予以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公告,并视情况可以同时在报刊等媒体及信息公告栏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外,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的行政监管单位出具意见,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相关原件资料: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转让公告或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由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批准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或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