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楚门镇蒲田村蒲和路路面改造工程的澄清与修改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更正内容:
1、将招标文件第6页招标公告中的“2.4 工期要求:不超过20 日历天。”更改为“2.4 工期要求:不超过45日历天。”;
2、将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工期要求中的“不超过20日历天”更改为“不超过45日历天”;
3、将招标文件第21页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中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更改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其中道路一、道路七两条路段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20日历天内必须完成施工。”;
4、将招标文件第45页专用合同条款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的“(5)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工期顺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更改为“(5)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工期顺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道路一、道路七两条路段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的,每延迟一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按2000元/天计算,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3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5、将招标文件第46页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中增加一条21.5条款,增加内容为“21.5由于道路一、道路七两条路段是蒲田上陈片居民区及蒲田村部出入的最重要路段,为尽量减少对蒲田村生产及生活的影响,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20日历天内必须完成道路一、道路七两条路段施工(道路一、道路七两条路段施工范围详见施工图,具体以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范围为准)”。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玉环市楚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0576-87475339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雪英
电 话:0576-87217575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邦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人:玉环市楚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3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澄清修改文件:澄清修改文件[1].pdf 招标文件:zb.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