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玉环县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玉环县委办(2014)85号文件,设立本办法:
一、交易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节约集中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等原则。
二、交易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水域、滩涂养殖区;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5、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7、农村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8、农产品期权;
9、农业类知识产权;
10、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交易规模及方式:
具有在全市范围组织交易的需要和条件,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转让方可以选择进入农交所交易:
1、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2、资产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3、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4、其他认为应进入项目。
根据需要和条件,对大宗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转让方也可以选择进入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转让方应提供资料:
1、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附件一);
2、主体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地类确认规划审查报告表》等,由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据);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玉环市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申批表》、《玉环市产权交易项目申请表》等,由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据);
5、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介绍(区位图、实地照片);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7、涉及集体产权转让的,需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决议(附件二、附件三)。由评估报告的,提交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交易流程:
1、行政监管部门(乡镇职能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公平性和何立新,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并签订《玉环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与承诺》(附件四);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2、交易价格:
①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
②经济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③经所有者自行确定(只针对农民个人产权转让);
3、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或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4、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5、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造成的相关各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因特殊原因却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审核批准的单位出具意见,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6、竞买人根据公告要求在报名阶段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分局申请《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审查表》(附件五),并向玉环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转入保证金。完成后至玉环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填写《村民竞买申请书》(附件六)并领取竞价帐号。
7、竞买人于竞价期间通过帐号于网上对农村产权标的竞选报价。
8、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9、受让方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后,交易机构应发布相应中标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一天。
10、交易机构在发布中标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保证金,在鉴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保证金。
六、交易监管:
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玉环市农村产权交易所
2017年11月1日